根據張文顯教授主編的《法理學》壹書的觀點,法律的程序正義至少應具備以下標準:中立、平等、公開、科學、效率和文明。
中立的意思是,“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人不應該做法官。”即法官是中立的,不應該偏向任何壹方。
平等指的是不歧視,即在戈爾丁的“說服性爭議”中,“對訴訟各方應給予公平的註意”,“爭議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論點和證據。”
公開是指程序活動的過程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開,參與的機會得到告知和保障。
科學是指程序活動中的各種活動與解決糾紛的目的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解決糾紛要建立在理性演繹的基礎上,因為正義排除了任意性。
效率是指爭議解決的程序成本與爭議解決結果之間的關系。比如,如果程序適合糾紛的復雜程度,簡單的糾紛就用簡單的程序進行,盡量減少程序成本。
文明就是程序要符合文明,符合生命倫理。如果外部沖突,甚至武裝沖突,體罰被告等。在爭端解決中繼續存在,那他就壹點文明都沒有了。
法律的實質正義是壹個龐大的概念,涉及倫理、社會、經濟、政治等諸多方面。這個問題我無法完全為妳解答。總的來說,我們認為法律的終極價值是規範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發展。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力反作用於生產關系。法律作為生產關系之壹,自然會把適應生產力發展作為其終極目標之壹。因此,與生產力相適應的法律可以被認為體現了法律的實質正義。
全體動手,希望對妳有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補充。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