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是可以做到的,因為司法實踐講的是證據角力,而不是事實。比如殺人的時候,大部分都是沒有現場的目擊者。當現場證據鏈形成後存在兩種可能性時,應適用無罪推定和壹切利益歸被告人所有的刑法原則。
如果有1%的過失殺人或無罪的可能性,那麽只能判定為過失殺人或無罪,因為刑罰剝奪了人的生命和自由,必須有100%的可能性證明行為人故意殺人,不能因為公眾憤怒而以過失殺人和誤判的風險給犯罪嫌疑人定罪。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的無罪推定才實行了幾年,還有很多審判沒有完全真正適用無罪推定,但總有壹天,隨著人們人權意識和民權意識的增強,以及司法人員法律素質和意識的提高,不會再有那麽多佘祥林被冤獄,莫名其妙被槍斃。
在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最大限度防止冤獄的同時,當然也要付出縱容壹些證據不足的真正罪犯的代價。這是壹個現實而必要的價格。因為當暫時縱容某些罪犯和冤枉無辜公民之間出現矛盾時,後者才是更重要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