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第壹百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終結: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三)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另外,壹審判決是否生效,還要看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是否上訴。沒有上訴就生效,有上訴肯定不生效。其他因素(如訴訟終結)壹般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