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的司法裁判必須運用壹定的邏輯形式,才能分清是非,解決對立的訴訟糾紛,揭示和證明案件事實。司法過程是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邏輯進行推理和判斷的過程,邏輯是司法實踐的基本工具。司法判決使用三段論的邏輯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司法判決中,這種邏輯形式就已被使用。司法判決的邏輯體現在兩個方面。壹種是認為判斷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判決書除了頭尾之外,大致可以分為認定事實、法律理由和判決書正文三部分,三部分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即事實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決正文是結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小前提不成立;適用法律不當,大前提不成立。小前提或大前提的失敗會導致錯誤的結論,即推導出錯誤的判斷結果。第二是在認定事實、確定責任時,通常采用邏輯推理來證明。其操作方法同上,即法官在具體案件中,要把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三段論的大前提,把案件的事實作為小前提,從而推導出壹個司法結論。在判例法國家,法官在進行這種演繹推理之前,需要進行歸納推理,即首先要收集上級法院或我國法院以往的相關判決,從這些司法判例中總結出壹個壹般原則,然後用演繹的方法將這個壹般原則運用到具體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