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最近有壹個案例,壹對夫妻有壹個兒子,後兩人離婚,女方再婚,結婚對象是前夫的父親,也就是孩子的爺爺。現在有壹個問題。夫妻生的兒子應該如何處理這種關系?孩子對他爺爺來說是他繼父還是他爺爺?以後繼承關系和財產分配怎麽處理?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女方雖然與前夫的父親沒有血緣關系,法律也沒有明文禁止結婚,但由此帶來的社會公序良俗卻是極其惡劣的,是世人所不允許的。
分析:
樓上兩位說的不完全對。
借二樓的畫
在a死後
b、C、D都是第壹順序繼承人,每人都有壹份個人財產。
到目前為止,壹切都很簡單
關鍵是B D結婚後三個人的法律關系。
B D婚後,彼此是第壹繼承人(夫妻)。
B C .也是彼此的第壹繼承人(母子)。
C和D之間的法律關系必須分類討論。
1:如果C年滿18周歲,他們之間不形成撫養關系,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爺爺、孫子)。
2.如果C未滿18周歲,D在B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收養C為養子,兩人互為第壹繼承人。(養父母與子女)D不收養C為養子的,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孫子女)。若D未與C辦理撫養手續,但兩人相互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也視為養父養子關系。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婚姻法並沒有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扶養、繼承等自然法律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壹種法律擬制,相當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