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民法典》第188條將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由兩年調整為三年,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身保險以外的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仍然適用計算,不會因為民法典訴訟時效的變更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