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企業(公司)或個體工商戶設立(開業)時住所變更為營業用房或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或個體工商戶應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中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取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壹條?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應當認定該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