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合審制度的發展
在明代聯審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重案聯審制度,形成了秋審、庭審、熱審等相對規範的聯審制度。
1秋季復習。它是最重要的死刑復核制度,因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獄中斬首、絞殺案件。每年秋、八月,九卿、詹時、柯導、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要員都會在天安門廣場金水橋西審理此案。秋審被視為“國禮”,統治者比較重視,專門制定秋審條款。
2庭審。它是對懲罰部決定的嚴重案件和首都附近監獄中斬首和扼死案件的審查。其審判組織和方法與秋審基本相同,每年初霜後的10月舉行。案件經秋審或法院審理後,分四種情況處理:壹是犯罪事實屬實,罪名適當的,判處死刑;二、延期判決,案件雖屬實,但危害不大,可減為三千裏,或煙極放逐,或還押候審;第三,可以悔罪,指案情屬實,但有壹些令人遺憾或可疑之處,可以免於死刑,壹般減為徒刑和流放;第四,留子為嗣,是指案情屬實,罪名適當,但要求親老丁,符合留子申請條件的人,由天皇作出裁決。
3熱試。是大理寺官會同各諫懲司承辦,在每年月圓後第十天至立秋前壹天進行的京城鞭刑案件再審制度,迅速將鞭刑罪犯收監。
上述制度是慎刑思想的體現,但卻導致了對司法的諸多幹預,以至於皇帝的家奴也幹預了司法。最終的結果是司法更加不公濫權,法制與實際執法越來越脫節,加速了王朝整個政權的腐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