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法律規定”的反義詞是“描述性法律規定”。這是現行法學理論(主要是刑法理論)中的壹種分類。壹般觀點認為,描述性法律條文是法律條文所表達的事實,只能通過法官的認知活動來確定;然而,規範性法律條款中表達的事實需要由法官以規範和評估的方式進行判斷。比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提供虛構、變造的出入境信息的客觀要件是“為他人提供虛構、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信息”。對“條文”、“虛構、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信息”的理解,以及客觀事實是否能滿足這些要素,只能通過通常的認知活動和基本的比較判斷得出結論,這是描述性的。另壹方面,如果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要件是“猥褻”和“侮辱”,則需要法官規範、評估的方法來確定,這是規範性的。用詞不準確方面,描述性的法律條文不容易提出異議,規範性的條文容易產生因人而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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