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壹直被視為最基本的人權,是排除任何幹涉的固有權利。自歐洲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天賦人權的觀念深入人心,人類其他權利的根本依賴是生命權。假設人類生命不復存在,健康、財產、榮譽等權利。嚴重依附於它的就不會實現,也就是他們會被淘汰。如果這個邏輯倒退,那麽生命權就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基礎,也就是不可剝奪的。
在自然人權之前,或者說在現代法律出現之前,人的生命是可以被剝奪的,也就是在某個時刻,根據習俗或者道德規範,人們可以殺死自己的敵人而不受法律的懲罰,也就是所謂的血仇。當他們的至親被殺時,他們可以不受法律約束,親自追捕敵人。
以前的法律會被推到蠻荒時代,各地的成文法也不盡相同。由於宗教輪回和因緣的影響,人對同類的態度類似於動物和自己種群之間的態度。有句話叫虎毒不食子,也有同類不相食的自然法則。人法自然高於自然法,所以同類無殘疾也是法律的基本規定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