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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學屬於社會人文的分類,而不是科學技術?

本來科學是指自然領域對應的知識。在西方,說到科學,指的是“自然科學”,即研究對象僅限於自然。“非自然科學”的其他“學科”被定義為,例如,政治、社會學、法律和哲學...而在中國大陸,其他“非自然科學”被歸類為“社會科學”。

請仔細理解我下面這段話:

中國對科學的理解不僅有自己的名詞屬性,還賦予了它“學科”和“研究方向”的含義。因此,中國(主要是中國大陸)將所有學科分為兩類: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

這裏有壹個問題:說到“分為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科學的含義是“學科”;但是,說到“科學技術”這個詞,“科學”特指“自然科學”。這是壹個遺憾。解決辦法是將“科學”與“學科”分開,剝離“科學”壹詞中“學科”的含義。

我看到壹個評論說,在中國大陸,教科書上壹般把科學分為自然科學(或理科)和社會科學(或文科)。然而,在中國(尤其是在中國大陸),心理學和哲學(不同於科學)等概念被認為與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難以區分。所以“科學”這個詞經常用錯。這種現象在壹定程度上與現代漢語的發展以及國人和中國教育部門對自用的模糊定義有關。

現在言歸正傳。按照我們“學科”的分類方法,法學是“非自然科學”,屬於“社會人文學科”。如果我回顧壹下我上面的論點,在其他國家“法律”這個詞並不觸及“科學”。

希望能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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