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達是指法院服務人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方式。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法律服務人員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服務。
委托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而委托其他法院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在難以直接送達的情況下,通過郵局將訴訟文書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
5.向前服務。
轉送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送達有關機關、單位,並轉交給受送達人的方式。
6.電子數據傳輸。
電子數據送達是指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受送達人可以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7.公告服務。
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受理訴訟的法院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公告期滿後,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