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不得向原告以外的任何人提起。(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狀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訟必須適用同壹訴訟程序。(4)反訴不能成為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權。(5)反請求與本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關聯。(六)備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06 54 38+0)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個問題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改判的依據和理由。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第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個問題
第壹,送到單位。二、寫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書》的時間和文號,調查機關答復的時間和文號。三、明確說明偵查機關不能成立不立案的理由以及立案的事實和法律依據。4.說明通知偵查機關立案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和要求(在壹定期限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副本送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