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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和法律約束力的區別

壹、法律效力和法律約束力的區別

1,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約束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性。約束力有很多種,例如:

(1)具有法律約束力;

(2)宗教規範的約束力;

(3)道德規範的約束力;

(4)某些行業內制定的規範的約束力。

2.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二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和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或者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財產無主的,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461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除權判決的,應當將申請人列為被告。利害關系人僅請求確認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確認該利害關系人為票據持票人的判決應當在判決作出後立即撤銷。

第二,合同的相關法律約束力的體現

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之外的某些義務,如完成合同的批準和登記手續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達成或落空,不得以壹個條款損害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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