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困難,可能導致金融風險時。為維護金融穩定,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及資料。
需要註意的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同時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管,不會導致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雙重檢查和雙重處罰。這是因為兩者的監管側重點不同,實際操作中兩者的劃分非常明確。
備考小貼士
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分歧。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間的職責分工很容易混淆。銀監會成立以來,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職能移交給銀監會,但當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困難時。在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行業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權並不排斥這壹點,也不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雙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