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到孩子18周歲為止。”但是,這個繳費年限不是絕對的,父母對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義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應當繼續支付子女撫養費。
為保護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2條中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撫養:
1,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
2.還在學校讀書的;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