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成立國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應急響應;必要時,國務院可派出工作組指導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統壹領導和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揮應急響應。上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指導和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