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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辦法》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劃定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了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集中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為出借人自身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12項禁止行為。對打著網貸旗號進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實施市場退出,依據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十條【禁止行為】點對點借貸中的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壹)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借款人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實名註冊系統非註冊用戶宣傳或推薦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七)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點對點借貸外,與其他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和代理投資、代理銷售、推廣和經紀業務;

(九)故意編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為證券市場融資投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壹)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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