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行為準則。法律正是通過調整人們的行為來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它給人們提供的行為模式有壹個普遍的特點,就是在同等條件下,壹個法律規範可以反復適用於任何人。法律的規範性及其壹般特征,使得人們在實施某種行為之前,就有可能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的要求,以及這種行為會給行為人帶來什麽後果。這就是法律的可預見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舍己救人。
二、違約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從主體上看,違約方是合同關系中的壹方,即主體特定。這壹特征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定的。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的當事人才有權要求對方履行或者承擔壹定的義務。第三人實施侵害債權的行為,也會產生不履行合同的後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2.從前提來說,違約是基於有效合同關系的存在。沒有有效的合同關系,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符合約定的問題。因此,只有有效合同關系的存在,才能導致違約的存在和可能;
3.從本質上講,違約就是違反合同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及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如註意義務、通知義務、註意義務、忠實義務和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