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護人無能力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變更兒童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訴訟變更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爺爺奶奶等。,而且他們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關系密切的親屬或組織:
3.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