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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是如何相互滲透的?

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實踐。當法律想要拋棄道德而獨立存在的時候,法律本身就會有很大的缺陷,那麽它在這個社會中有多大的“生命力”就成了壹個問題。當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條文被立法者寫入法典,並在司法實踐中被執法者不斷適用於各種案件,久而久之,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條文被普通大眾所接受,這些法律規範所體現的價值就會延伸到道德領域,從而形成體現這些價值的道德規範,進而豐富道德範疇;或者說,道德標準還在,而相應的法律規定已經被改變或廢除,那麽這些道德規則就會在人們心中變得淡薄,甚至消失得無影無蹤。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法律和道德是壹體的,可以混同。但法律與道德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它似乎協調著道德沖突。法律作為兩個獨立的實體,依賴於道德的存在,但它是獨立的,並不完全依賴於道德規範。只有在總體上,符合道德規範的法律規則才更容易被人們接受,更有生命力。那麽這樣的法律體系也會相對穩定。

法律規範之所以能被壹般公眾遵守,不僅僅是因為其背後的國家強制性,更重要的是這些法律規範符合道德原則,人們相信其正確性、合理性和正義性,即法律固有的道德價值。同時,法制建設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往往是通過道德功能來實現的。而且,實現法律功能的最佳途徑是通過長期的社會實踐,將法律規範的內在價值內化為人類的道德信仰,並在人們普遍接受後形成思維定勢。並且用這種思維定勢來支配人的行為,那麽這種思維定勢既是合法的,也是道德的,那麽在其支配下的行為也會是合法的,也是道德的。這樣,法律調整社會的最終目的就達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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