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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法律沒有追溯效力。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1.遵循老原則。“從舊”原則是指新法不溯及既往,行為發生時的法律適用於任何犯罪行為,無論新舊法律的規定如何。

2.從新的原則出發。新原則是指新法具有溯及力,新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不確定的行為,將適用新法,不受新舊法律規定的限制。

3.從老而輕的原則出發。舊法從輕處罰的原則,意味著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對於新法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判決不確定的行為,原則上適用舊法,但當新法有利於被告時,適用新法。

4.新而輕的原則。新罪輕罰原則是指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對新法生效前尚未審理或者判決不確定的行為,原則上適用新法,但舊法有利於被告人時,適用舊法。

首先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目前制定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用說根據現行法律懲罰人們,因為他們從事了某些在當時是合法的但現在看來是非法的行為。許多學者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壹。其次,作為“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也認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即所謂的“有益的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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