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非為了在個案中實現正義,否則不應放棄法律規則,而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這個條件要求,如果壹項法律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並且沒有出現人們所不能容忍的極端不公正的判決,法官就不能輕易拋棄該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該法律原則。這是因為任何特定國家的法律人都應該首先倡導法律的確定性。在法律的穩定性和目的之間,法律首先要保證的是法律的穩定性。
3、沒有更有力的理由,不得適用法律原則。事實上,判斷哪些規則在什麽時候、什麽情況下極度違背正義是非常困難的。法律原則必須提出比原始法律規則更強的適用第二個條件規則的理由,否則上述第二個條件規則將難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