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支付給律師的費用通常是幾百元作為辦案補貼,和平時期向律師收取的費用當然是不壹樣的。這個費用不是由當事人承擔,而是由國家財政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結案材料後,應當向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與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確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
法律援助是壹種法定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法律援助機構為受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為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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