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的主體是:
(1)法律援助機構專業人員;
(二)律師事務所律師;
(3)公證處的公證員;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中,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和非訴訟法律援助。
2.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依照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符合資格的法律援助有哪些?
合格的法律援助包括: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