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全市各區縣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請向該機構查詢詳細地址及電話,或在網上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2)申請法律援助時,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請表;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3、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證明;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法律援助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1。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定法律服務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務,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當簽訂法律援助協議;2、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四)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申請移送當地法律援助機構,並在三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和其他有關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住址不明,無法通知的,應當連同申請壹並告知法律援助機構。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自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