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我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律師的上述行為受到了處罰。
此外,《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根據該規定,律師事務所在與受援人簽訂代理合同時,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律師從事法律援助活動,司法部門會根據案件性質給予律師不同的補貼。
希望我以上的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