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並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和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應當及時送達申請人,並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2.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