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
扣留或者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用。人民法院有權扣押其工資、獎金、存款、
有價證券和其他合法收入應當移交給債權人。有關單位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執行
要求並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的收入中提取扣押部分,交給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本辦法適用於公民個人錢款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壹條,公示期間,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