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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和債是不存在的。

法律分析:無法履行的原因有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經滅失;有時候,標的物雖然存在,但由於法律原因無法交付,比如標的物被依法規定為限制流通;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原因,無法提供原有的勞務,比如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債務人無法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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