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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經商是否違規?

法律分析:在職在職教師屬於公務員管理的編制人員,不允許經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個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經商;

(二)違反規定發行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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