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是按照汽車折舊後的價格進行理賠。這種“折舊補償”的規定被稱為“霸王條款”,央視《每周質量報告》曝光了這種現象。
在賠償處理條款中寫明,以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時,計算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車輛實際價值。車輛實際價值按照新車購買價的0.6%每月折舊計算。部分損失的,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高保低賠”是潛規則。在調查了數十家從事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後發現,這些保險公司都在執行二手車的保險金額是按照新車價值核定的條款,但是發生事故後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理賠。
登錄保監會官網,看到保監會對保險基本條款的批復文件。批文後附有基本條款樣本,這些基本條款的原則與各保險公司的標準合同條款完全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