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保護和社會保護的區別如下:
(1)保護方式不同。社會保護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司法保護是指國家執法機關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對未成年人采取的壹種特殊保護措施。
(2)保護的定義不同。社會保護的對象不具體。司法保護的對象是特定的。
(3)保護的對象不同。社會保護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說到底,是為了給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壹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司法保護是指國家執法機關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對未成年人的壹種特殊保護,是為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百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百零壹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中應有女性工作人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實施適合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考核評估標準。
二、未成年人違法如何處理?
1.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觸犯法律的,只有觸犯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具體罪名,才負刑事責任;
3.不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不負刑事責任。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或者進行專項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