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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學考試每日備考經濟法、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接管

壹、接管商業銀行

1,接管前提

(1)當商業銀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的信用危機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決定接管該商業銀行。

(2)信用危機的主要表現是商業銀行無法應付儲戶的提款,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同業拒絕拆借資金,原有的客戶和市場普遍拒絕為其服務。如果商業銀行出現這些情況之壹,就可以視為信用危機。

2、收購的法律後果

(1)自接管之日起,接管機構將取代銀行原有管理層,行使商業銀行的管理權力;

註意,接管機構的成員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任命。

(二)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會因接管而發生變化。

(3)接管和機構重組都不是商業銀行破產的先決條件。

3.接管期限: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4.接管的終止

(1)因到期而終止。

(2)因恢復管理能力而終止。

(3)因破產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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