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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原告在法律上的區別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權益的人。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原告。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稱為私人檢察官,與檢察官相對。檢察官是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的檢察官。他們都是原告,都有法律監督的任務。

被告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控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由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更換不符合當事人要求的被告人,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人參加訴訟。被告不符合當事人要求,原告不同意更換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成為反訴原告,本訴訟原告成為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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