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個詞來自法學中的自然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自然法學派認為,正義是法律的追求,是壹種理想的法律。這種觀點在西方壹直影響很大。分析學派認為,法的研究對象應該是國家制定並認可的、存在於現實生活中的法,應該制定具有壹定實踐效率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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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然與實然的關系。
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客觀規律,是壹種必然狀態。立法者制定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依據,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質,是“理性”的反映。
法律來源於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會性和合理性,其功能和目的是實現公意和正義。法律及其概念應該與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相壹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的絕對標準的結果。
分析法學主張法律與道德分離,認為法律只研究“法律”是什麽,即屬於實際狀態而不關註法律“應該是什麽”。分析法學的哲學以邏輯實證主義為基礎,將“實際上這樣的法律”與“應該這樣的法律”嚴格區分開來,它只註重研究真正存在的東西。
提倡法學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法律的實現必須有武力的制裁。認為法律與道德沒有必然聯系,道德也絕不是衡量法律好惡的標準。不符合倫理規範的法律法規,只要以適當的方式頒布和適用,都應被視為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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