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第六十壹條
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