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者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壹締約國的法律。
(2)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雙方當事人披露的信息從合同中或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看不到,則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不應予以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不應考慮當事人的國籍以及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
第二
本公約不適用於下列銷售:
(a)出售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購買的貨物,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為任何這種使用而購買的;
(b)拍賣銷售;
(c)依法強制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出售;
(d)出售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
(e)出售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
電力銷售。
文章
(1)供應制造或者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當視為買賣合同,除非訂貨方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者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於供貨方的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僅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由此類合同產生的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與以下方面無關:
(a)合同或其任何條款或任何慣例的有效性;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的可能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貨物給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在第12條的條件下,雙方均不得適用本公約,或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