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不屬於民間借貸,其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除了“交錢”的本金部分,“做生意”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左暉”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或者“匯交”人數30人以上,或者“匯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匯投”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慧嬌”以“慧嬌”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慧投還錢,但法院壹般不予受理,只能通過“清慧”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