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每戶宅基地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由各村委會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實際用地情況統壹確定本村宅基地標準面積。農村獨立房屋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排屋不得超過四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要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民居建築方案,形成統壹風格,采用坡屋頂建築形式。農村住房應滿足以下退縮要求,水庫邊退縮≥ 50米;退河退塘≥ 20m。後退村道邊線不小於30米,後退鄉(街)道邊線不小於50米;退縣道邊線≥ 100米;退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邊線≥ 200米。房屋間距不小於10米,房屋水平間距不小於4.5米。房屋只允許在屋前挑,陽臺不超過1.5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村村民不得改建、擴建舊房,已取得新房的。舊房不符合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相關撤並要求的,屬於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對日照的要求壹般是中午12點,日照時間不少於兩小時。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對鄰裏造成壹定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壹定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