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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拍賣行騰退時間的規定。

沒有明確的騰退時間段,拍賣公告中對騰退負責人的描述也很簡單,沒有具體說明。多數情況下,法院公告壹般會寫明房屋按現狀交付,不負責騰退。法院對拍賣行的這些瑕疵是不負責的,大部分法院只拍賣,不管這些,這些瑕疵也沒有體現在文書上。法律拍賣行行業公認的事實是,法院騰空的房子可能會增加購房成本,風險和收益都會省下來。法院騰空的房子在壹定程度上可以更有效地保護競買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減少司法拍賣行的自我風格,從而保證整個交易過程的順利進行;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法院負責騰退安全性更高的房屋,購房者更加重視,購買意願也更加明顯。比較容易拍出接近市場價的價格,利潤空間比較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地產競買人資格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組織房地產司法拍賣時,發布的拍賣公告應當載明競買人必須具備購房資格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的,應當承諾具有購房資格,並自願承擔法律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房地產交易司法拍賣結束後、向買受人發出交易裁定書前,對買受人自申請參加拍賣之日起至發出交易裁定書之日止提交的具有購房資格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買受人不符合持續購房資格條件,人民法院不予準許買受人發布拍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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