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不是人,而是社會組織,是集合,是法律賦予法人資格的組織集合。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或財產的集合。如果不是以組織集合體的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中,就不能是法人;
2、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利益,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利益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3.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利益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其區別於其他組織的重要標誌。
5.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生命體,依法產生和死亡。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