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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揚州市戶口遷入程序及條件規定(戶籍電話)

經辦部門:揚州市公安局

權力的名義:進入公民賬戶

電話:87031457

投訴電話:110

地點:警察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提交遷移證進行登記,在城市的三日內,在農村的十日內,交驗遷移證。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1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第十四條。被假釋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罪犯、被管制人員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由戶口登記機關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入登記。揚州市戶籍暫行規定:揚府發2004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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