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已婚、離異、喪偶的婦女為由,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的權益。已婚男子在女方居住地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為由阻撓或者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已婚、離婚、喪偶為由,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的權益。已婚男子在女方居住地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