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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與審判的區別

法院調解與審判的區別在於理念、當事人等方面。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和結案方式。因為是在訴訟中進行的,所以也叫訴訟調解或訴訟調解。法院調解制度是當事人行使懲戒權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說,是否通過法院調解解決糾紛,取決於雙方的意願。從人民法院的角度來看,法院調解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純粹的私下協議。開庭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判做程序上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壹階段,有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參與。,合議庭應當出示、質證證據,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作出正確判決提供事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開庭前當事人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開庭前,當事人要做好以下準備:1,證據分析。當事人應當分析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為庭審發表對證據的意見做準備;2.確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並將開庭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字,並妥善保管開庭通知書,作為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憑證之壹;3.準備出庭。開庭時,訴訟參與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出庭書等。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應當核對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和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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