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審判活動,與法官壹起行使審判權,保證案件的公正;
2.參與事實的審理,充分發揮社會經驗和對社情民意的了解,增強裁判的社會認可度;
3.獨立發表意見,查閱案件材料和查明事實,行使表決權;
4.對審判中涉及的案件進行監督,對法院工作提出意見,增強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法院陪審員的職責:
1.參與庭審:陪審員在法庭上與法官壹起參與案件的審理;
2.審查證據:陪審員需要審查案件中的證據,以判斷其真實性和相關性;
3.裁定事實:陪審團負責裁定案件的事實,並確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4.發表意見:在評議過程中,陪審員可以發表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
5.投票:法庭休庭評議時,陪審員需要通過投票的方式對被告有罪或無罪做出決定。
綜上所述,法院陪審員通過參與審判活動、查明事實、獨立發表意見、監督案件,既保證了與法官壹起審判的公正性,又利用自己的社會經驗和對民意的了解,提高了裁決的社會接受度,同時增強了司法透明度和公眾對法院工作的信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七條
年滿二十三周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但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履行職務期間,是其參加審判的法庭成員,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