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為證人的效力,而是以其是否知道案件事實,能否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誌為必要條件。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能否作為證人,要根據他的智力發展情況和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的復雜程度來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能夠正確表達所知道的案件事實的,可以作證,否則其證言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在某些情況下,比如其他孩子的證詞,是有效的。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如下: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查明證人出庭的身份;
4.法庭應當向證人說明權利和義務;
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證人陳述作證;
7.質證;
8.法院的補充質詢;
9.證人退出了法庭。
綜上所述,要看孩子打官司的目的。如果是作證的話,是可以的。在中國,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確辨別是非和表達意誌的人除外。未成年人也可以做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做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