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雖在外國受審,但在外國受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