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壹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