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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什麽?

法律。

1,這裏的“法”包括各種含義的規律。從法律的形式上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等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體系來看,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2.從時間上看,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從空間上看,包括國內法、外國法、當地法和外國法;從歷史類型來看,包括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壹般來說,它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壹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3.從表現形式上看,包括動態規律與靜態規律、具體規律與抽象規律、紙面規律與生活規律、理想規律(如自然規律)與現實規律(如實際生效的規律)等等。法律只有將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律盡收眼底並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律。

4.法學也要研究各種“法的現象”。即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基於法律的各種現象;法律的起源、發展、移植、繼承和現代化;法律秩序、利益和正義;法律概念、思想、制度、事實、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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